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寧波父母借款購房借條

胡經理

  近日,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,原告訴稱因買賣房屋向被告支付300萬元,但長時間無法收房;而被告則辯稱,與原告之間只是民間借貸糾紛,且借款金額只有268 .5萬元。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最終通過審查證據(jù)發(fā)現(xiàn),雙方實為民間高息借貸,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不能成立,并證實借款金額只有268 .5萬元。

寧波父母借款購房借條

  原告:

  支付300萬元買樓未過戶

  2015年底,柱某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稱,2014年7月,他與明某簽訂《房地產買賣合同》,明某將其位于中山市阜沙鎮(zhèn)的一幢商品房共20套轉讓給柱某,合同總價款300萬元,即每套均按15萬打包售賣。

  “明某稱上述房地產由阜沙一公司購買,正在辦理房地產所有權證書,明某同時承諾于簽訂合同90日后可以協(xié)助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且在我支付最后一期購房款時,明某應同時將過戶后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交付給我?!敝潮硎?,合同簽訂后,他于2014年7月22日、23日以轉賬、現(xiàn)金方式支付全部款項,后明某亦取得上述房地產的產權證書,但直至原告起訴之日為止,明某仍一直未配合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,柱某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被告明某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義務,協(xié)助柱某辦理過戶手續(xù);被告明某向原告柱某支付違約金189623元。

  被告:

  實為民間高息借貸

  被告明某在法庭上辯稱,他與柱某并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,雙方實為民間借貸關系。明某說,按照雙方約定,柱某向明某出借300萬元,按每月3 .5%標準計付借款利息。合同簽訂后,柱某實際向明某出借2685000元 ,315000元作為3個月借款利息先行扣減。另外,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實際為借款擔保。

  爭議:

  31.5萬元是否借款利息?

  南都記者了解到,雙方最大的爭議即為雙方糾紛究竟是民間借貸,還是房產買賣糾紛。對于被告明某而言,其堅稱,雙方僅僅是民間借貸行為,不涉及房屋買賣。而原告柱某則訴稱,雙方曾就房屋轉讓事宜在簽訂合同前一個星期進行洽談,柱某曾前往明某房地產公司進行實地查看。

  在庭審的過程中,柱某以明某根本未取得涉案房地產的產權證書為由,請求判令明某向其返還購房款3 0 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89623元,同時負擔本案訴訟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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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訴訟請求變更后,雙方均對柱某轉賬支付685000元、2000000元并無異議。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收條上載明柱某向明某交付現(xiàn)金315000元是否屬實產生糾紛。柱某聲稱現(xiàn)金于2014年7月22日當場交付,“簽訂合同時我隨身攜帶30多萬元現(xiàn)金,因明某急需現(xiàn)金,我當時直接給付315000元的現(xiàn)金并由明某出具借條確認,雙方同時商定其他款項以轉賬方式支付?!敝撤Q,現(xiàn)金315000元來源于收租及銀行取款,但其現(xiàn)無法查明從哪個銀行取款?!捌涿吭率兆鈳资f元且從事房地產投資,平時攜帶足額現(xiàn)金”。

  而明某則聲稱,315000元的款項未交付,實為以借款300萬元按月息3.5%計付且先行扣減的3個月借款利息。

  法院認定

  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不成立

  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:2014年7月22日,被告明某以收款人名義簽名出具收條:“今收到柱某轉入賬戶工行685000元,現(xiàn)金315000元,余款200萬元整?!蓖?,被告明某以出賣方名義在20份房地產買賣合同上簽名,并將前述房地產買賣合同原件交付給原告柱某。經查,前述所涉房地產在面積、樓層、格局、坐向等方面與樓價密切相關的關鍵性指標均有明顯區(qū)別,雙方是否存在真正交易存疑。同時房地產買賣合同所涉的房地產當時實際產權人并非明某,因此二人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不成立。但鑒于明某出具收條屬實,兩人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。

  同時,法院還認為,雙方2014年7月22日收條第一款載明“今收到柱某轉入賬戶685000元,現(xiàn)金315000元……”但銀行轉賬憑證證實款項于2014年7月23日以轉賬支付,顯然,收條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,其次此收條由柱某一方擬定并持有,柱某庭審過程中補充說明稱,當時攜帶現(xiàn)金315000元并交付。但柱某與明某并非朋友或親屬關系,且315000元現(xiàn)金屬巨額款項且不便攜帶,且其拒絕透露取款銀行明細及情形等,故其前述陳述的真實性存疑。

  同時,因雙方實為高利貸借款,柱某有意回避在借條上載明實際借款利率,反而意圖采取先行計收方式收取借款利息。綜上,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(jù)及陳述等,法院認定柱某實際未交付現(xiàn)金315000元,前述數(shù)額實際應為明某應負擔的借款利息。因此,柱某實際出借款項為2685000元。

  最終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,雙方借款利息按月息3.5%計付,已超過法律法規(guī)所允許的范圍,應調整為自2014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%計付。綜上判決被告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柱某清償借款本金2685000元及其借款利息(年利率24%計付),駁回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目前該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
  統(tǒng)籌:南都記者 嚴鏵

  采寫:南都記者 王衛(wèi) 通訊員 鐘春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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